中国环境报记者岳跃国 金秋的北京,,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在召开,,,吸引国内外再次聚焦。。。
根据议程,,,,会议将对依法治国做出顶层设计,,,推进科学立法、、严格执法、、、、公正司法、、、全民守法,,,,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。。。
这是中央全会首次专题聚焦依法治国,,,是我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。。。。作为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重要组成,,,,生态文明建设由此将获得全新动力。。。。
“理国要道,,在于公平正直。。”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构建环保工作的“四梁八柱”,,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,,,,以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实施为龙头,,,,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。。
从国家到地方,,,,我们都已经在环境法治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和探索。。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进一步部署,,,,环境领域的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都将提升至一个全新水平。。。。
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,,,,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,,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正面临新情况,,,,也正在酝酿新突破。。。。正因为此,,我们对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了更多的期许与憧憬。。
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,,,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砥砺前行。。。。尽管这条法治之路并非一帆风顺,,,但依靠法律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的探索一刻也未停歇
“法令行则国治,,,,法令弛则国乱”。。。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框架,,与其法律传统、、、、环境问题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环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关。。
翻阅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,,,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,,,,从理论到实践,,,,环境保护领域的每一步重大进展、、、、每一次重大变革,,,都伴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。。。。
截至2012年10月,,,,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、、、、资源保护法律20件;国务院颁布了环保行政法规25件;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;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;国家还制定了1000余项环境标准……
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成立以来,,,,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被置于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,,,,环境立法、、、执法、、、、司法都呈现出了新的理念、、新的突破。。。
保护优先、、预防为主、、、、综合治理、、、公众参与、、、、损害担责等原则越来越得到认可,,越来越成为共识。。
数据显示,,,我国环境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0%左右,,环境行政法规占全部行政法规的7%左右,,,环境法律门类越来越齐全,,,,结构越来越完整。。。。
横向来看,,,,这一体系涵盖污染防治、、、、自然资源保护、、生态保护、、、、资源循环利用、、、节能减排、、、防灾减灾等多个门类。。。
纵向来看,,,这一体系包括法律、、、行政法规、、、地方性法规、、、、部门规章、、地方规章、、国家标准等多个层次。。。
事前预防、、、、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,,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,,各环境要素监管主要领域已得到基本覆盖。。。。
今天,,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条从无到有、、、、由弱变强的环境法治之路时,,,,依然有很多值得总结之处。。
——这是顺应时代变革的调整。。
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,,,需要环境保护不断调整重点,,需要环境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。。
1979年,,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颁布实施,,我国的环境保护开始走向规范化,,,呼应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;
1989年,,《环境保护法》颁布实施,,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开始朝着体系化的方向迈进,,,呼应接下来开始的市场化改革;
1997年,,,,党的十五大之后,,环境立法速度大大加快,,,呼应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;
2014年4月,,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审议通过,,,,呼应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;
今后,,,,还将有更多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出台、、、、完善,,以呼应经济社会新常态的新特点、、新要求。。。。
——这是尊重发展规律的探索。。
当人与环境的平衡关系出现偏差时,,,以《环境保护法》为龙头的环境法律不断做出调整;
当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时,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明确提出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”;
当违法与守法的成本需要重新调整时,,“两高”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犯罪门槛;
……
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,,,环境法律的理念更新,,措施更实,,,,要求更高,,,处罚更严,,,,责任更明,,,,权力更清,,,,环境保护实践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。。
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,,深深根植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伟大实践中。。。。尽管这个探索过程并不总是顺畅,,,但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努力一刻也未中断
一段时间以来,,,我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复杂,,面临的环境压力比任何国家都大,,,,解决起来也比任何国家都困难。。。
换一个角度来看,,这恰恰为创造性地推进环境法治提供了契机。。。环境法治不断完善的背后,,,是环保实践中不断发现新问题,,,不断孕育新理念,,,,不断祭出新举措……
环境法治完善的压力源于环境问题的倒逼——
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的,,,,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如此。。。
先看立法: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的实施,,,,源于养殖污染越来越突出;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的出台,,,,源于城镇化过程中地下管道建设严重滞后;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的完善,,,源于排污费与治理成本“倒挂”……
再看执法: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境执法,,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;因为环境执法“没有枪,,,没有炮,,,只有冲锋号”,,,环保公安应运而生……
还有司法:当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加速增长时,,,,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,,,,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,,,,众多环保法庭、、合议庭相继出现。。。
事实证明,,,正是这一个个新问题的不断出现,,,,倒逼环境法律做出新的规定,,给出新的规则。。
环境法治突破的动力源于环保实践的探索——
在环境保护实践中,,我们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,,,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规定,,环境保护的丰硕经验一条接一条地铭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。。。
其中,,,,有保护优先、、、排污许可,,,有信息公开、、、诚信档案,,,,有生态补偿、、、、联防联控,,,,有总量控制、、流域限批,,,,有按日计罚、、、、查封扣押……
上述很多措施,,,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保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,,,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为了解决环境问题长期呼吁的。。。。
在获得正式法律授权之后,,这些措施从局地走向全国、、、、从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要求,,,正在或即将发挥更大的效用。。。。
今后,,还将有越来越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经验成为法律规定,,越来越多的做法获得法律授权。。。
环境法治深化的活力源于地方立法的活跃——
在国家层面环境法治不断健全之际,,地方层面的立法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。。
在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刚刚启动修订之际,,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、、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均已经开始实施。。。
《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》、、《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》、、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《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《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等地方法律法规也都已经开始实施。。。
截至2013年7月,,,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共126项,,,,其中北京独占34项;山东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最严格的水污染物统一排放标准,,,,制修订火电、、、钢铁等5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。。。
……
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活跃,,,,一方面能够让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落地,,,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执法提供了鲜活样本。。。。
环境法治前行的合力源于环保实践的启发——
近年来,,,推进环保工作,,一条重要经验就在于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。。。
我们还记得,,早在2008年,,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就正式施行。。。这是继国务院颁布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之后,,,,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。。。
如今,,这一理念和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环境立法。。
我们注意到,,,近年来几乎所有环境法律、、、、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,,都更加突出了民本思想。。。一方面,,,,制修订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健康;另一方面,,制修订的过程更加强化了公众参与。。。。
新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充分考量了公众意见和建议,,,最终将PM2.5等纳入监测指标;《环境保护法》先后四审,,反复调整内容;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也开始征求意见……
集民意、、、、汇民智。。。一条条建议,,,背后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真实写照;一次次审议,,,背后是环境保护开门立法理念的不断深入,,,是对公众健康的尊重。。
今后,,开门立法之门只会越开越大,,,,每一部环境法律的制修订、、、、每一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,,,,公众都会参与进来,,而且这种参与的程度还将越来越深。。。
新常态下的环境法治呼唤新的突破,,,也正在酝酿新的突破。。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,,,,法治环保的总体规划及战略远景都将随之变得愈加清晰
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。。。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,,,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紧迫。。
我们无需回避,,,当前,,,,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,,,与推动经济转型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。。。
在立法方面,,,某些领域尚存立法空白,,,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整体依然偏弱,,,,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,,,,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仍有待完善。。。
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,,,,运用的空间有待拓展,,,法律法规支撑不足,,,,现有政策之间协调与配套措施不够,,技术保障不力。。。
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,,既要有对现实的针对性,,,也要有对未来的前瞻性、、、、权利义务的均衡性。。。。有了问题意识,,,,有了努力方向,,未来的环境法治可期可待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强制性更强。。
法律的生命,,,,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。。。。在总体上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,,,有法必依、、、执法必严、、、、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。。
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在于,,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制性依然偏低,,环境执法手段偏软,,,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。。。。
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,,,导致环境法律的很多规定被“架空”,,出现了舆论诟病的“空壳化”。。。
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,,一些污染企业宁缴罚款不上治污设施,,,,一些污染项目“先上车后买票”……根源大多在此。。。
出现上述问题,,,既有立法不足的问题,,,也有行政执法、、、、司法不到位的问题。。现在看来,,,,这些问题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关口。。。
我们期待,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前瞻性更强。。
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,,,环境保护也迎来新常态。。在这一阶段,,新情况出现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,,,新要求提升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。。。。这就要求环境法律体系能够适应新情况、、、新要求,,,体现出更强的前瞻性。。。。
有些法律刚制定不久就要修正甚至修订,,,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变化太快了,,相应的环境法律前瞻性不足,,,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。。
可以预见,,,随着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,,,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扭转。。一方面不要等问题出现甚至矛盾激化后才着手完善法律,,,,另一方面能够在更长远、、、更科学的基础上制修订法律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操作性更强。。。。
环境立法中为数不少的法律被称为“政策法”,,,,存在着大量的指导性、、、、建议性、、鼓励性条款,,具体执行起来很难落地,,,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,,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。。。
同时,,一些新规定、、、新要求,,,,由于缺乏实施细则,,,基层容易产生不敢用、、、、不会用、、不愿用等情况。。。我们期待,,,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及时出台更多的实施细则,,不仅明确“该做什么”,,,,而且明确“怎么去做”。。
我们注意到,,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就《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》、、、《实施环境保护查封、、、扣押暂行办法》、、、《环境保护限制生产、、、停产整治暂行办法》、、、、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,,,,这是增强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操作性的重要实践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权责更均衡。。
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,,,,不仅要明确责任,,,,也要赋予权力,,并尽可能地追求权力和责任的均衡。。。
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,,,不仅要有严厉的失职问责规定,,而且要有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。。。。
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,,,,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权力,,也明确了很多新的责任。。然而,,与权力相比,,,,责任追究体系仍有待完善。。。。
在环境管理尽职免责方面,,,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。。。。我们期待,,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在责与权之间实现更合理的平衡。。。。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将发布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,这让我们有更充足的理由相信,,上述期待将加快成为现实。。。。
当前,,,环境保护既处于任务繁重、、压力空前的艰难时期,,又处于有所作为、、、、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。。。在这一历史阶段,,,,依法治国战略的强化,,,必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。。。
正因为此,,,,对于实现天蓝、、、地绿、、、、水净的中国环保梦,,,我们信心满怀。。
来源:中国环境报